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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尚氏宗亲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成立及章程
 2018-8-20 0:00:00

   敬宗睦族,乃中华民族民俗之传统也。为感念先恩,睦族和家,进一步彰扬受姓始祖,探索血脉演变,记录传承脉络,弘扬祖德功业,激励子孙增强使命感,追求家族事业更加发展壮大,为中华民族之复兴贡献力量,岁次癸巳桂月,应广大族人之期望,我尚氏宗谱三修委员会在圆满完成续谱使命后,决定成立“中国合肥·尚氏宗亲联谊会”,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,制定了《章程》,特载而记之,寄望于宗亲后嗣继往开来传承之。


尚氏宗亲联谊会章程
第一章   总则
第一条   为弘扬中华姓氏(尚氏)文化,秉承先志,启迪后代,团结宗亲,睦族和家,兴邦爱国,传承和发展家族事业,特成立尚氏宗亲联谊会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  本会宗旨:爱国爱家,敬宗收族,联络海内外尚氏宗亲,溯源探本,研讨交流,增进宗谊,服务宗族,共促发展,以期中华尚氏统一联谱,为续写中华民族发展史作出贡献。
第三条   本会是服务于本宗族而自发组织的民间团体。凡本会会员必须遵纪守法,不得以本会名誉从事非法活动。
第四条   本会会员由本宗族世系范围内的宗亲人员组成。
第五条   本会会员一律义务为宗族服务,所有工作人员不享受劳动报酬。
第二章   主要工作任务

第六条   对散居在国内外而失去讯息的本族宗亲不遗余力寻觅查找,及时联系登记,使他们早日认祖归宗。

第七条   在过去续修谱的基础上,全面系统地记录本族族人的生配嫁卒葬信息,详实内容,认真登记造册,便于下届编修家谱。原则上十五年续修一次。
第八条   对尚姓的祖源特别是本支始迁祖公上系的根源及其发展、变革、分支、迁徙、繁衍等历史进行挖掘、整理和研究,不断完善本宗家谱。
第九条   积极寻访国内外尚氏其他宗系支派,加强与他们之间的联系、交流与协作,搭建共赢平台,增进亲谊,相互帮助,服务族人,以期联合修成中华尚氏统谱。
第十条   保护和修缮宗祖坟茔,开展文明的祭祀活动,负责接待寻根谒族宗亲。
第十一条   积极筹资、认真谋划实施复建修业堂尚氏宗祠。第十二条   办好《修业堂》会刊,建立尚氏网站,弘扬祖德,睦族爱国,宣传尚氏文化,褒扬孝老尊亲,促进与其他宗支的资讯交流,构建和谐,共谋发展。
第十三条   广泛联系国内外宗亲,特别是族内仁人贤达,号召多行善举,乐捐赞囊,支持家族事业发展壮大。本会根据资金募集实际,建立尚氏资金,开展对本族族人的扶危助贫、奖学助贤等公益活动,即扶持贫困家庭、救助灾难宗亲、帮助失学儿童、奖励优秀学子等活动。
第十四条   积极寻求发展机遇,整合内外资源,在条件成熟时,创建合肥尚氏(修业堂)实业,为本宗族人的福祉和本会的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资金保障。
第十五条   本会常务理事会决策应该办理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  组织机构与职责
第十六条   组织机构设置: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。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、财务组、采编组、监事组、通联组、宣传组。
第十七条  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(一) 会员代表大会由片区宗亲推举或选举产生。被选代表必须热爱家族事业,乐于奉献,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能力,在本片区德高望重,具有代表性。少数对家族事业有较大贡献或对尚氏文化有较深研究的宗亲,本人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,可作为会员参加代表大会。
(二) 会员代表原则上每片区二至五名,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(三) 会员代表享有发言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(四)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其职责是: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、财务年度工作报告;人事任免;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;理事会其他议案。
(五)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换届选举。

第十八条   本会执行机构为常务理事会。

(一)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理事及理事会任命的各职能组组长组成。其中,会长一名、常务副会长三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、理事若干名。
(二)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(三) 理事会职责:主持本会全面工作,实施本会工作计划;组织开展宗亲联谊活动;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议,
并向大会报告工作;依据本会工作任务,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;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确保本会健康向上发展;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,决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调整和任免;募集公德善款;及时研究解决本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;决议本会重
要事项。
第十九条  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,特别聘请若干名热心家族事业、贡献较大、有社会影响的宗亲贤达担任本会顾委会主任、副主任或顾委,以利加强和指导本会工作。
第四章   班子及职能组职责
第二十条   会长行使领导本会职能,主持本会全面工作,对本会的资金筹集、工作运行和健康发展负总责。
第二十一条  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联络和发展会员,募集善款资金,并做好各自负责分管的具体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  秘书长协助正副会长工作;起草本会文件、简报等各种材料;管理印信档案;负责日常事务和会员登记;联络和接待各地会员;协调各组工作正常运行;组织实施宗亲联谊、敬宗祭祖和各种社会活动;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  财务组负责本会资金筹集;发动和接受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;严格按照国家财会制度做好财务收支工作,做到日清月结,定期向理事会汇报,并每年度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,公开本会年度经费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,接受宗亲监督;对手续不全的单据,财务人员有权拒付;严禁私设小金库;任何个人不准私自收取筹资和捐献款项;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收款人
员,所收取款项必须及时上交财务入账,不得截留、挪用和贪污,违者责任自负;理事会交付的其他财物资产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  采编组须广泛联系国内外尚氏宗亲,运用网络、通信、电话等方式,负责收集、整理、归类有关研谱编谱的史据资料,做好管理存盘工作;寻根溯源,挖掘本族系文化,认真理顺尚氏的发展、分支、迁徙和变迁,广泛搜集历代尚氏名人宗贤的传记、历史资料、文物等,纳入家谱;做好宗亲的生配嫁卒葬登记工作,为《尚氏宗谱》续修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资料。
第二十五条   监事组监督本会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;监督、审查本会资金账目的收支使用情况;及时处置财务中出现的不合理性问题,限期整改;
收集本会内外宗亲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向理事会汇报;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
第二十六条   通联组负责本会的外部联系工作,承担与各地宗亲的联络;及时了解各片区宗亲情况;传递、介绍、推荐有关宗亲信息;掌握各地(片区)宗亲的生产生活情况,登记备案,不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;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七条   宣传组负责本会的宣传工作;建立网站,编辑《修业堂》简报;及时报道本会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的讯息;宣传各地族贤的善举,弘扬真善美,摒弃假丑恶;为尚氏宗亲企业服务,宣传推介经营理念,为尚氏族人构建精神家园;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五章 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第二十八条   凡年满二十岁以上的国内外宗亲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热爱家族事业,承认本会章程,积极支持和参与尚氏文化研究和联谊活动,乐于奉献,责任心强者,均可自愿申请,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二十九条   会员的权利
(一) 在本宗亲片区享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 有向本会提出意见、建议、咨询的权利;有权对本会工作实行监督;
(三) 有优先发表族谱学术研究等相关文章的权利;

(四) 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权利;

(五) 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遭遇自然灾害危难时,有权得到本会的保护和救助;

(六) 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;

第三十条   会员的义务

(一)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忠实勤勉,文明礼貌,爱国爱家;

(二) 遵守本会章程,尊祖敬宗,睦族和家,广泛联络宗亲,增进宗谊;

(三) 团结互助,无私奉献,不计名利,积极工作,以造福家庭、宗亲和国家;
(四) 服从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交托任务;
(五) 及时汇报和反映研谱编谱和联谊工作,向本会提供有关资讯;
(六) 对本族宗亲中贫困危难者在道义和经济上有扶危解困的公益义务;
(七) 积极维护本会名誉和形象,不利用本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;不发表有损本会声誉的错误言论;不做不利于宗亲团结的事。
(八) 积极缴纳本会有关活动经费。
第六章   经费来源和用途
第三十一条   发展家族事业,开展宗亲联谊,需要强大资金的支撑。本会的经费来源于:
(一) 会员捐款;
(二) 宗亲个人的资助和捐赠;
(三) 宗亲企业资助;自然村(居、组)捐款;
(四) 社会各界、国内外宗亲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与资助;
(五) 本会资金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  凡捐助提倡自愿,数额不限。所有捐款捐物均由本会财务组出具收据为凭。
第三十三条   本会经费开支范围:
(一) 正常办公费、资料打印费;
(二) 正常文化联谊活动费用;
(三) 开展祭祖活动用费;
(四) 修缮宗祖坟茔费用;
(五) 内查外调等有关差旅费;
(六) 重建尚氏宗祠费用;
(七) 救助族内贫困家庭、资助族内失学儿童、奖励族内优秀学子等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公益和对象的费用;
(八) 续修本氏宗谱的费用;
(九) 创建尚氏实业(条件许可)。
(十) 理事会决议应该开支的费用。
第七章 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  本章程服从于国家法律法规。凡不在本章程内的活动一律不予支持。
第三十五条   任何人不得以联谊会名义从事违反国家法律、宗训族规和损害国家、宗族及本会荣誉和利益的活动。违者须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三十六条   本章程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尚氏宗亲联谊会第一届委员会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公元二零一三年癸巳八月初六日










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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